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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11:27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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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行政许可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具体的评查标准和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抽查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交叉评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组织机构在评查结束后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提出。

  评查组织机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案卷评查,应当在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查组织机构对不合格的案卷,如果发现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过错的,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改进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组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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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7年对印刷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取消了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以下简称“出版物”)的统一免税照顾,并规定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税范围予以适当照顾。这个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要求由总局列举减
免范围,以统一税收政策。同时,还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在今年3月全国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现根据会议意见,对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的若干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出版物的计税依据
出版单位无论是专营出版业务还是兼营发行业务,对其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均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经销出版物,其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应计入出版物的销售收入中一并征税,不得剔除经销手续费后征税。
二、关于出版物的减免税范围
对下列出版物暂给予免税照顾: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报纸和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
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如何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除了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对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图书、杂志,对未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按本规定减税免税。
三、关于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纳税环节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应凭出版单位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的证明于收回后纳税;没有该项证明的,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本通知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1988年5月30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漯政[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季度安排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每年安排2次专题法制讲座。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与具体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人员。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专家或专业人员。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学法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