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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04:09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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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农办渔〔2012〕51号.ceb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201204.xls
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201204附件2标准.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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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能源部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能源部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自1978年颁发以来,已试行十余年,有些条文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洪水标准和其他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
在修改过程中,曾广泛地征求意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现批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予以颁发,即日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
第1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等级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本条作为《SDJ12—78》第4、7条的补充规定) 第2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
物级别,按表1规定确定。
表1 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正常运用洪水标准
----------------------------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4| 5
----------|---|---|--|--|---
洪水重现期(年) |500|100|50|30|20
----------------------------

(本条作为《SDJ12—78》第12条的修改)
第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和坝型、按表2规定确定。
表2 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
| 建 筑 物 级 别
|--------------------------
不同坝型的枢纽工程 | 1 | 2 | 3 | 4 | 5
|--------------------------
| 洪 水 重 现 期(年)
-----------|--------------------------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10000或可|2000|1000|500|200
|能量大洪水 | | | |
-----------|-------|----|----|---|----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 5000 |1000| 500|200|100
--------------------------------------
注:(1)水电站、灌溉建筑物(相当4、5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
降低标准
(2)当采用土石坝时,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1级永
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2—4级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但2级挡水和泄水建
筑物只提高到10000年一遇。
(3)采用混凝土坝的1级建筑物,当洪水漫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
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10000年一遇洪水作为
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4)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永久性挡水和
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非常运用洪水
标准,可以降低一级。
(本条替代《SDJ12—78》第13条)
第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水电站厂房的级别根据装机容量大小按《SDJ12—78》规定确定,其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按表3确定。
枢纽工程中其他非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参照表3确定。
表3 水电站厂房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 4 | 5
|--------------------
设计洪水 | 洪 水 重 现 期(年)
--------|--------------------
正常运用洪水 | 100| 50| 30| 20|10
--------|----|---|---|---|---
非常运用洪水 |1000|500|200|100|50
-----------------------------

河床式电站厂房做为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与枢纽永久性的闸(坝)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第5条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游调节池,当库容不大,失事对下游灾害不大时,其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根据电站规模,按表3确定。
第6条 旁引屯蓄水库,其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予降低,可根据工程规模、水库的重要性以及失事后的灾害程度研究确定。
第7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在有条件时,可分为正常和非常设施两部分。宣泄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洪设施应保证安全和正常运行。宣泄非常运用洪水时,泄洪设施应保证满足泄量的要求,可允许消能设施和次要建筑物部分破坏,但不应影响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安全和发
生河流改道等重大灾害后果。
(本条作为《SDJ12—78》第14条的补充)
第8条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坝、闸顶部安全超高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以及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
(本条作为《SDJ12—78》第17—23条的补充规定)

附2: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说明
1978年颁发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已执行十余年,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标准》编写组在发函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标准》的部分条文的修改意见,并经几次会议讨论,认为《标准》对工程设计起
了宏观控制作用,促进了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标准》制定的历史条件和受到1975年8月特大洪水的影响,《标准》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上限值偏高,上下限幅度过大,使用上不易掌握,出现偏于上限的倾向,需要进行修改。考虑到《标准》是政
策性很强的规范,对它的修改要持慎重态度,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大量调查论证工作。因此,《标准》的修改分为两步进行,先就洪水标准等迫切需要修改的部分条文,提出一个修改和补充规定。然后花几年时间,进行大量工作后,再作全面修订。
现将《标准》部分条文的修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洪水标准是这次部分条文修改的重点,指导思想是把洪水标准实事求是地适当降低。
适当降低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由于正常运用洪水是水工建筑物承受的基本荷载的主要依据,标准不应很高,以免过分增加工程的投资。
这次修改对《标准》的非常运用洪水上限值作了较大的调整。原《标准》第13条规定“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较大灾害的大型水库,重要的中型水库以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当采用土石坝时,应以可能最大洪水作为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经过10余年实践证明,要达到这一条
的要求,国家需支付大量投资。经过调研和反复讨论,取消了把可能最大洪水作为2~5级重要土石坝非常运用上限值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的修改。为了使用方便,洪水标准没有再给幅度。以《标准》表5,1、2、3、4级土石坝非常运用洪水的下限作为本次的采用值。但对于1级土
石坝,如溃坝后将造成下游特别重大灾害时,也应以可能最大洪水作为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同时对特别重要的2~5级水库,经过专门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以提高一级(但2级工程只提高到10000年一遇)。反之,对于溃坝后下游损失不大的土石坝其非常运用洪
水标准可以降低一级。
混凝土坝洪水漫坝后溃决的危险性较小,因此一般不会造成下游重大灾害,故确定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低于土石坝。对于位置特别重要,由于洪水漫顶冲刷坝基和两个坝肩可能造成大坝溃决的一级混凝土坝,经过详细论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10000年一遇洪水作为非
常运用洪水标准。
对4、5级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本次作为适当下调。4级混凝土坝由300年改为200年,5级土石坝由300年改为200年,混凝土坝由200年改为100年。
修改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已如前述,总的来说洪水标准有所降低。与1964年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草案)》比较;1964年《标准》不分坝型,1978年颁布的标准和这次修改,把工程按坝型分为土石坝和混凝土坝两大类型。1964年《
标准》设计洪水标准没有幅度,本次修改也没有给幅度。1964年《标准》1级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为10000年一遇,2级为1000年一遇,3级为500年一遇,4级为200年一遇,5级为100年一遇。总的看来,修改后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土石坝1级与之相同,其
它均提高一级;混凝土坝1级低了一些,其它则与之相同。
修改后的《标准》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现行标准比较,我国的洪水标准比美国和苏联的低一些。和印度、朝鲜、罗马尼亚等国的相接近。
(二)水电站厂房按《标准》以装机容量分级,从而使水库的大坝和电站厂房可以采用不同的洪水标准。因为水电站厂房失事,只是不能发挥发电效益,不会造成次生灾害。故其防洪标准可以采用低于水库的防洪标准。修改后的《标准》规定:水电站厂房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较混凝土
坝降低一级,见表3。这一标准和火电站厂房及大型厂矿相比洪水标准较高,因为水电站厂房一般位于河上或河边,易受到洪水威胁,受损后往往修复比较困难,而且水电站厂房提高防洪标准费用不多,因此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适当高一些是合理的。
河床式电站的厂房防洪标准仍采用第5条表3的规定。为了防止漫顶同时规定挡水部分(包括闸墩,挡水前墙等)的洪水标准应当与枢纽永久性的坝(闸)的洪水标准一致。
(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在有条件时应分为正常泄洪设施和非常泄洪设施。非常泄洪设施的工程结构可以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研究如何适当简化,以节省工程量和投资。如果没有条件分设正常泄洪设施和非常泄洪设施时,泄洪设施宣泄正常洪水时应保证安全运行。宣泄非
常运用洪水时允许消能防冲设施及次要建筑物发生局部破坏。不论上述那一种情况,宣泄非常运用洪水不得危及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更不允许发生河流改道。



1990年5月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
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优化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广大群众的健康素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广泛参与、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大张旗鼓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着力于优化城乡环境质量,致力于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为加快“三区三城”建设构筑良好的环境优势。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努力做到设施完善、制度健全、措施扎实、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城乡整体环境卫生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政村达到85%。
2.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有效处理行政村达到85%。
3.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城市农贸市场达95%。
4.建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100个。
5.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100%。
6.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8%以上。
7.95%的镇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50%的镇达到省级以上生态镇标准,80%的县达到生态县(市、区)标准,新建成6个园林小城镇。
三、主要内容
城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按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力争全方位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抓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员集聚场所的设施建设与管理,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创出新特色、取得新成效,确保高水平通过全国爱卫办、江苏省爱卫办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明查暗访,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卫生城市。
农村:以争创各级卫生镇、卫生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为抓手,全面巩固已取得的创卫成果,扎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模式;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步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活动;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安全卫生;规范建设和使用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不断提高农村改厕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拥有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全市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牵头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项经费,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结合具体实施方案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苏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各市(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和爱卫会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确立各阶段工作重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行动方案实施期间,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项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树立典型事例、典型单位和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全面开展。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以百姓关心的问题、影响城乡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整体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带来的城乡环境的改善,自觉维护城乡环境秩序和卫生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导,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逐级、定期督查制度,强化对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督导,市爱卫会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年中的督导和年终的考核评估,并及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梳理,积极整改,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